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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市民宿管理 (成都市民宿管理条例)

2024-10-17 13:12分类: 成都旅游 阅读:

 

第一条 目的

为了规范民宿发展,保障民宿经营安全,保护消费者权益,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适用范围

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经营活动。

第三条 定义

本条例所称民宿,是指利用自有住宅空置房间,按照当地乡土特色和民俗风情,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。

第四条 民宿经营主体

民宿经营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。

第五条 民宿经营条件

民宿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  1.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住所;
  2. 具备良好的经营能力和诚信记录;
  3. 民宿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条件;
  4. 民宿符合当地乡土特色和民俗风情;
  5.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。

第六条 民宿经营許可

民宿經營主體應當向民宿所在地的區(市)縣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民宿經營許可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許可的決定。

第七条 民宿经营管理

民宿经营主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

  1.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,诚信经营;
  2. 建立健全民宿管理制度,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;
  3. 保障民宿的安全,配备消防、安防等设施设备;
  4. 如实向消费者提供民宿信息,不得虚假宣传;
  5. 尊重消费者隐私,不得擅自收集、使用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;
  6. 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,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;
  7.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规定。

第八条 民宿安全管理

民宿经营主体应当加强民宿安全管理,采取以下措施:

  1. 安装消防报警器、灭火器等消防设施;
  2. 配备安防监控系统;
  3. 定期对民宿进行安全检查;
  4. 建立应急预案,组织开展应急演练;
  5.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措施。

第九条 民宿消防安全

民宿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,加强民宿消防安全管理,采取以下措施:

  1. 设置疏散通道,确保畅通;
  2. 配备消防栓、水带、灭火器等消防器材;
  3. 张贴消防安全标志,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;
  4.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。

第十条 民宿卫生管理

民宿经营主体应当加强民宿卫生管理,采取以下措施:

  1. 保持民宿清洁卫生,定期进行消毒;
  2. 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;
  3. 建立民宿卫生管理制度,定期进行卫生检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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