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目的
为了规范民宿发展,保障民宿经营安全,保护消费者权益,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经营活动。
第三条 定义
本条例所称民宿,是指利用自有住宅空置房间,按照当地乡土特色和民俗风情,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。
第四条 民宿经营主体
民宿经营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。
第五条 民宿经营条件
民宿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第六条 民宿经营許可
民宿經營主體應當向民宿所在地的區(市)縣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民宿經營許可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許可的決定。
第七条 民宿经营管理
民宿经营主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
第八条 民宿安全管理
民宿经营主体应当加强民宿安全管理,采取以下措施:
第九条 民宿消防安全
民宿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,加强民宿消防安全管理,采取以下措施:
第十条 民宿卫生管理
民宿经营主体应当加强民宿卫生管理,采取以下措施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