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发展,保障民宿经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,促进民宿产业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以住宅为载体,以提供住宿服务为主要功能,且不提供餐饮服务(不含早餐)的民宿。
第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。未取得营业执照的,不得经营民宿。
第二章 经营许可
第四条 申请民宿经营许可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第五条 申请民宿经营许可,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(以下称发证机关)提交下列材料:
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民宿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。其主要职责包括:
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民宿经营场所的治安秩序进行管理,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