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发展,保障公共安全,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、《天津市旅游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,是指利用自有住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,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其他方式,向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,并从事相应的接待、引导服务,且以体验当地民风民俗为主要特色的一种新兴旅游业态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宿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。
第四条 民宿经营活动应当承担下列基本责任:
第五条 民宿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:
第六条 市、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街道办事处(镇人民政府规定予以处罚外,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