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规范全市民宿市场秩序,保障民宿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、《江苏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>办法》和《江苏省民宿管理办法》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本办法旨在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管理,规范民宿经营行为,保障民宿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民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。
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宿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。
本办法所称民宿,是指利用自有住宅中的部分房间,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,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,对外出租住宿的场所。
本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民宿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